2009年1月21日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宣布二审裁定,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刘志华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死刑。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