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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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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实施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政组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学院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把反腐倡廉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一)院级领导班子,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工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 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6.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 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二)学院纪委、监察处协助学院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责任是:

1.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

2.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学院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3.按照权限组织实施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察。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大违纪案件;

4.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和指示精神,组织实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5.配合组织部,做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

6.每年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总结重要的阶段性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请示。

(三)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相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按照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及教职员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4.听取并向学院党委或纪委、监察处报告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控告,配合纪委、监察处做好本单位(部门)党员和教职员工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成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以及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1.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2.及时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工作,召开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行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4.加强对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帮助纪委、监察处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任人唯亲,不拉帮结派,不封官许愿;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于律已,率先垂范,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院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院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1.指导分管单位(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参与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每年向学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本单位(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1.按照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3.配合学院纪委、监察处查处本单位的违纪案件,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及工作人员的思想转化教育工作;

4.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5.发现本单位(部门)党员及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苗头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学院纪委、监察处报告;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四)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学院纪委、监察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院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学院纪委、组织部予以配合。

第七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八条 学院党委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12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表扬鼓励贯彻落实得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贯彻落实不好的。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学院党委或分管院领导以及分工联系的纪委委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单位(部门)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院纪委对院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背本实施办法的责任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办法中有关责任追究条款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有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违纪问题的,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者所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背本实施办法的责任内容,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党委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院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外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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