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四川外语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根据《四川外语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院纪委对院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有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下列违纪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使学院工作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2.对学院的规定、决议或决定,敷衍塞责,不认真贯彻执行,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3.对本单位(部门)已发现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批评,不制止,不报告,或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匿不报或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
4.对本单位(部门)所属人员不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管理混乱,纪律松懈,致使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的,或犯严重错误而受到政纪处分、法律制裁的;
5.对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财务、招生、考试、职务评聘等项工作规定,弄虚作假的;
8.由于制度不严,管理松散,造成学院财产被贪污、盗窃、浪费等损失的;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院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院各种资金的;
10.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做出决定或个人擅自做出决定而造成不应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1.不向学院重要决策会议汇报全面真实情况,致使决策失误的;
1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3.不认真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举报材料,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14.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方面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中层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二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四、中层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项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六、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项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七、中层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以及采取错误行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领导干部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由于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损失或因突发性事故,领导者无法采取积极措施制止或避免问题发生的,不予追究领导责任,但在事发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了不应有损失的,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项所列情形,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党委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审定。
十、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十一、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十二、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四川外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